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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08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
作者:admin 来源:jsxy 时间:2008年10月17日 14:50 浏览:
 
 
关于做好2008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
 
各部门及相关教师:
    根据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、《〈教师资格条例〉实施办法》和《浙江省实施〈教师资格条例〉细则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现就做好2008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认定对象
     高等学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。
二、认定人员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并交复印件
     1. 身份证
     2. 学历证书(须大学本科以上,国民教育系列)
     3.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》(二乙以上,中文专业须二甲)
     4、《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》
三、材料上报要求
     1.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表中“思想品德鉴定意见”、“身体和健康状况”、“修学教育学、心理学课程情况”、“普通话水平”等栏由人力资源部填写。
     2.国外取得的学历,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《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》。
     3.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(除具有副教授、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外)均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。
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的,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;毕业证书上未反映是师范教育类专业的,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,并加盖学校公章(二级学院证明无效),上报材料时未能出具证明的,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。
     4.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按《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参加体检,体检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。上报体检结果采用专用表格──《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》,并由主检医师在体检表上签署“合格”或“不合格”的明确结论。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。
     5、参加本次认定,须在本校工作满一年。
四、报名时间
     符合条件的人员,请备齐本通知第二条所要求的材料在10月20日下午4:30分前到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名,领取相关表格。
     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教育部数据库开放有时间限定,故凡上报材料不符本通知规定要求或逾期上报的,有关申请者推迟到下一次认定。
     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紧,任务重,请部门及相关教师配合做好相应工作。
     联系人:吴晨  
     咨询电话:88130603
 
 
 
综合办    
2008年10月1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