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
(一)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
1、服务项目类
(1)挂号费、院外会诊费、病历工本费、门诊诊查费;
(2)出诊费、检查治疗加急费、点名手术附加费、优质优价费、自请特别护士、非危急重症特殊检查治疗单独开机费等特需医疗服务。
2、非疾病治疗项目类
(1)各种美容、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、矫形手术等项目;
(2)各种减肥、增胖、增高项目;
(3)各种健康体检;
(4)各种预防、保健性的诊疗项目;
(5)各种医疗咨询、医疗鉴定。
3、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
(1)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(PET)、电子束CT、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、治疗项目;
(2)眼镜、义齿、义眼、义肢、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;
(3)各种自用的保健、按摩、检查和治疗器械。
4、治疗项目类
(1)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;
(2)近视眼矫形术;
(3)气功疗法、音乐疗法、保健性的营养疗法、磁疗等辅助治疗项目。
5、其他
(1)各种不育(孕)症、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。
(2)变性手术等诊疗项目。
(3)各种科研性、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。
(二)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
1、就(转)诊交通费、急救车费、担架费;
2、取暖费、空调费、电视费、电话费、食品保温箱费、电热器具费、煤火费、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;
3、陪护费、护工费、洗理费、门诊煎药费、陪伴费;
4、膳食费(含营养餐、药膳);
5、书刊报纸费、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;
(三)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;
(四)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;
(五)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;
(六)在境外就医的(含港、澳、台)